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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商变更
一、 服务内容
 
帮助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递交材料对企业有关信息进行变更,服务内容包含: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实收资本变更、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类型变更、营业期限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股东变更。
 
 
二、 所需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注册资本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会决议或股东书面决定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文件、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实收资本变更: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住所变更: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6)法定代表人姓名变更:公司签署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书面决定或其他任免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
 
(7)公司类型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书面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公司类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8)营业期限变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营业期限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0)股东变更: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或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5、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以上需股东签署的,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2】合伙人企业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并粘贴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相关登记事项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1)名称变更: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主要经营场所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跨企业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还应提交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4)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企业类型变更: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6)合伙协议修改: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8)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三、 成果反馈
 
在指定的时间内确保客户指定的企业信息的一变更,确保客户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工商局信息显示企业的变更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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