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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形式的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电子邮电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劳动合同。如该书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以该形式签订的合同应为书面劳动劳动合同。...
案例:
 
       2011年10月,左明(化名)到武汉某置业公司,担任房地产项目经理。同年10月20日,公司通过企业邮箱,向他发送劳动合同电子文本,并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及社保待遇。
 
       当天晚上,左明利用邮件回复公司,质疑部分合同内容。次日中午,公司再次通过企业邮箱,解答左明提出的疑问。下午,左明邮件回复:没有疑问了。
 
       2012年5月,左明辞职,随后向武汉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6万余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应支付左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万余元,公司不服,起诉至武汉经济开发区法院。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电子邮电的形式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劳动合同。如该书面劳动合同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以该形式签订的合同应为书面劳动劳动合同。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明确劳动合同的书面形式限于纸质合同文本。置业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送电子文本,双方按文本履行各自义务,左明在离职前也未对此提出异议,离职后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有违诚信,判决置业公司不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关键词: 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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