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事外包网 淘宝店铺 联系我们 联系客服
常见问题解答
上海人事外包网 > 新闻中心 > 常见问题解答 >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5-11-13   来源:网络   编辑:上海力兴
文章导读: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关于网民反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人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人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人力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权能的合理分工。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
 
        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用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人为地由司法权强行介入和干预,不仅不利于日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行,而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责,导致二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
 
         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而发生争议的,才纳入到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以上意见,供参考。
 
                                         
关键词:
上一篇:社保、综保、镇保转储操作的10个问题解答
下一篇:关于特殊劳动关系处理政策的7个问答

最新文章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热点资讯
联系我们

上海人事外包网
联系人:张老师
热线:18964003885
邮箱:zhzg@lxhro.com
地址:上海闵行区黎安路999号1506室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19-2020 上海人事外包网-人力资源外包,劳务外包,招聘外包,劳务派遣,公司注册,代理记账,税收筹划
 沪ICP备09090170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