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答:1、在上海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不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或者未携带就医凭证的,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4、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5、自2011年7月1日起,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5.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5.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对已经相关部门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其他没有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经过确定超过第三人负责部分的医疗费用,全部按照医保规定支付。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3、应当由公共卫生付担的;
5.4、在境外就医的。